宁波股东权益律师谢银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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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的无效或撤销之诉与违约之诉

2016年8月24日  宁波股东权益律师   http://www.nbgdqyls.cn/
  合并的无效或撤销之诉与违约之诉应当如何协调?
  审判实践中,债权人向兼并后的企业追索债务的纠纷往往引发兼并双方之间的合同纠纷。如债权人就一笔遗漏的债务起诉兼并后的企业时,合并后的企业才会发现当时签订兼并合同时对方没有如实告知其真实资产负债情况,因而要求法院宣告兼并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或者要求被兼并方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如何协调这两个诉讼之间的关系?可以以下方式处理:
  (1)债权人起诉后兼并企业仅仅提出抗辩但没有起诉要求宣告合同无效或要求撤销合同的,不影响债权人作为原告的案件的审理;
  (2)债权人起诉后兼并企业起诉要求宣告合同无效或要求撤销合同的,债权人作为原告的案件应当中止审理,等待后一案件的审理结果;
  (3)债权人起诉后兼并企业不要求撤销合同或宣告合同无效,仅起诉要求被兼并方的股东(开办单位)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债权人作为原告的案件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