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股东权益律师谢银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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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怎样规定股份公司创立大会的

2016年8月24日  宁波股东权益律师   http://www.nbgdqyls.cn/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十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分析说明】
  1、创立大会由发起人召集,由认股人与发起人组成。
  2、募集设立时的管理机构如董事、监事的建立由创立大会进行。
  3、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