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组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公司破产清
2016年9月5日 宁波股东权益律师 http://www.nbgdqyls.cn/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破产清算组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09-11-25 21:46原告冀州市b局与被告河北a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河北省冀州市a厂破产清算组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石民五初字第00090号
原告冀州市b局,。
法定代表人甄a,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a,北京市中北商标专利事务所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a,北京市中北商标专利事务所职员。
被告河北a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
法定代表人盛a,组长。
委托代理人陈a,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a,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冀州市a厂破产清算组。
法定代表人周a,组长。
委托代理人周b,河北冀州市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b,河北省冀州市a厂司法科职员。
原告冀州市b局与被告河北a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河北省冀州市a厂破产清算组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河北a有限公司、河北省冀州市a厂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并依法成立了破产清算组。
本院认为,本案系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的双方为本案第一被告河北a有限公司和第二被告河北省冀州市a厂。河北省冀州市a厂作为企业法人,依法享有独立支配国家授予的其经营管理财产的权利。冀州市b局作为国家授权单位将冀县a厂(河北省冀州市a厂)租赁给河北a有限公司后,依法对两被告行使行政监督权,并非享有直接管理和处分该企业财产的权利。河北省冀州市a厂向河北a有限公司转让第60897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冀州市b局享有依法监督的权利,而非该转让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不具备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不能成为本案的适格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冀州市b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冀州市b局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贺c
审判员 韩c
审判员 董c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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