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股东权益律师谢银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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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2017年3月28日  宁波股东权益律师   http://www.nbgdqyls.cn/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全面沟通信息的桥梁。通过相关信息的披露,投资者及社会公众可以获取有关信息,从而做出理性的决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主要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两类。而涉及收购事项时,往往适用临时报告制度。之所以收购事项中的法定信息要依法披露,是因为它往往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或管理层等的巨大震荡,从而可能严重影响投资者利益,因此必须依法披露。目前,我国现行的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制度主要适用《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沪、深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版)》。
  目前,涉及收购行为的信息披露主要有持股预警披露制度与要约收购信息披露制度两种。前者亦称“大股东报告义务”,它是指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达到该比例后持股数量发生一定比例的增减变动时,即应当向上市公司、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部门披露有关情况的义务;而后者既是要约收购信息披露制度,它指收购者公开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要约,以一确定的条件在一定期间内购买占目标公司相当大百分比的股份,从而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目前我国的证券法中规定了强制要约收购制度。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