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股东权益律师谢银忠
法律咨询热线 13806671409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公司法规

关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问题的批复

2017年7月22日  宁波股东权益律师   http://www.nbgdqyls.cn/
 
(国税函〔1998〕42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留抵税款处理问题的请示》(京国税-〔1998〕29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因破产、倒闭、解散、停业而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其原有的留抵税额的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已明确规定:纳税人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其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即留抵税额),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文章来源:宁波股东权益律师
作者:谢银忠[宁波]
北京中闻(杭州)律师事务所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nbgdqyls.cn/art/view.asp?id=888017062555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