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股东权益律师谢银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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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的增资减资 公司增资减资的注意事项

2020年4月29日  宁波股东权益律师   http://www.nbgdqyls.cn/

 谢银忠,宁波股东权益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外资企业的增资减资

  核心内容:外国投资者未能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如企业确实在特殊情况下无法到位,要及时向原外资审批机关说明原因,申请变更出资期限。在本文中,的将为您介绍外资企业的出资和增资减资的一些问题,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外商投资企业调剂外汇


  外商投资企业到银行调节外汇时,需先向所在开户银行提出申请,根据银行要求提供调剂外汇申请表,外币付款凭证或者支票等必要的资料。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


  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各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则在3各月内到位不少于出资额的15%,并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2年内全部到位;


  并购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投资性公司应子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15%,2年内出资不低于3000万美元,注册资本大于3000万美元的,剩余部分出可以在5年内缴清;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时缴付全部出资的,从其规定。


  三、外商投资企业若第一其注册资本未到位的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外国投资者未能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如企业确实在特殊情况下无法到位,要及时向原外资审批机关说明原因,申请变更出资期限。


  四、外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对增资额部分的出资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公司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2年内全部到位;投资性公司可以再5年内缴清。


  五、已设立的外资注册资金未全部到位,是否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原则上应在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后再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但在首期注册资本按期到位后,持有正当理由,经审批机关批准也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公司增资减资的注意事项

  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能做出增资和减资的决定。公司在增资或者减资时,要注意一些实际性的问题,以避免引起股东内部的矛盾,从而不利于公司整体的发展。下面由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公司减资注意事项


  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时,由于公司的资本减少,会对公司的股东、债权人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一般减资程序都是按照公司合并、分立的程序来进行。


  公司在减资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同时,在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新《公司法》取消了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因此原来规定的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的要求也相应的被取消。但是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公司增资注意事项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由于没有损害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无需按照公司合并、分立的相关程序进行。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实际上是新股东和原有股东对公司的新的投入。因此,公司的增资过程按照《公司法》股东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可。


  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按照设立有限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按照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公司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五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