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股东权益律师谢银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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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 公司投资的法律规定

2020年4月29日  宁波股东权益律师   http://www.nbgdqyls.cn/

  谢银忠,宁波股东权益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

  核心内容: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形式有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特殊性,在外商投资企业成立、运营、上市、解散过程中都需要审批。在本文中,的为您介绍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事项,主要包括一般公司的审批事项、投资公司的审批事项和商业企业的审批事项,其中的事项包括设立变更、设立分公司、增资、改制和上市等,希望本文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一般公司


  1、设立变更:原在商务部审核权限内的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增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事项,均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除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限额以上增资事项和控股权由中方向外方发生转移的股权转让事项外,其他变更事项均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对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内容非实质性的修改,如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投资者名称变更、企业法定地址变更等事项,企业可持有关文件向原审批部门直接备案,并变更批准证书。


  2、设立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内分公司改为备案管理,由企业向注册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直接办理备案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的,由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并应征得我驻外使馆经商处的书面同意。


  3、增资: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新增投资总额及新增注册资本属于限额以下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4、改制:限额以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其变更,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5、并购: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的,鼓励类、允许类并购交易额1亿美元及以下、限制类交易额5000万美元及以下的,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如境内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应征得证监会同意;境内企业为国有企业或涉及国有资产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并征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下列情形需要商务部审批: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影响国家经济安全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公司投资的法律规定

  核心内容:为了保护股东权益,公司法中严格限制了公司对外投资的原则和程序,同时,公司转投资和公司对外担保都关系到公司股东的实际利益,也是公司运行中的重点。本文中,的将为您介绍我国法律中对于公司投资的规制,以及对于公司转投资和公司对外担保的一般规定,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公司投资的规制


  《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公司向其他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对此,有关方面提出了一些意见,认为这一规定存在三个方面的缺陷:一是关于转投资的对象,原来只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而现实生活中除了公司企业法人外,还有大量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如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不应当将公司转投资的对象只限于公司企业法人;二是关于净资产的确定,原来规定转投资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但公司净资产是一个变量,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随着公司资本、未分配利润等情况经常发生变动,难以掌握,而且不同的会计原则和会计核算方法下的计算结果也存在差别,所以较难确定公司的净资产;三是原来虽然对转投资进行了限制性规定,但对违反转投资限制性规定的却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使得违反这一规定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制止。因此,公司法的确立了投资的新制度,一是放宽转投资对象,不再限定为其他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二是放宽了转投资数额的限制,取消了原来关于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的规定;三是明确了公司转投资,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的出资人等。


  二、关于转投资的规定


  1.转投资的涵义


  《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的出资人。也就是说,公司可以转投资。公司转投资,是指公司作为投资主体,以公司法人财产作为对另一企业的出资,从而使本公司成为另一企业投资人的行为。公司转投资,对于分散经营风险、调整产业结构、节约交易成本和稳定经营权有着重要意义,是顺应集约化、规模化经营需要的一种正常现象。此外,通过转投资以及由此而生的母子公司、相互持股公司,将有利于建立并巩固企业之间的联合,形成稳固的企业集团,发展规模经济,从而大大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竟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