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股东权益律师谢银忠
法律咨询热线
13806671409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公司法规
解散清算
公司变更
公司知识
访客留言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公司法规
解散清算
公司变更
公司知识
股份公司
工商注册
兼并收购
合并分立
增资减资
投资融资
改制重组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解散清算
应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行为
2018年6月7日
宁波股东权益律师
http://www.nbgdqyls.cn/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四)借款;
(五)设定财产担保;
(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八)放弃权利;
(九)担保物的取回;
(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文章来源:
宁波股东权益律师
作者:
谢银忠
[宁波]
北京中闻(杭州)律师事务所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nbgdqyls.cn/art/view.asp?id=916167370532
[复制链接]
宁波股东权益律师
手机微站
最新文章
1.分公司注销国税申请书如何写 公司注销后的债务怎么办
2.企业债务纠纷诉讼时效什么时候失效 清算财产的计价方式
3.最新分公司注销流程是怎样的 上市公司破产股票怎么办
4.濒临破产的企业路更宽 一人公司清算程序规定
5.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出资及清算具体应用问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