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股东权益律师谢银忠
法律咨询热线 13806671409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解散清算

濒临破产的企业路更宽 一人公司清算程序规定

2020年4月29日  宁波股东权益律师   http://www.nbgdqyls.cn/

 谢银忠,宁波股东权益律师,现执业于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濒临破产的企业路更宽

新破产法出台后,上市公司除倒闭清算外,还可通过重整获得新生


;十年磨一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终获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通过。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一部大法,破产法引入了重整制度。这对上市公司的运营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就此话题,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欣新、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钱卫清。


上市公司不再;难破产;


记者:新破产法施行之后,将会对上市公司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王欣新:新破产法本身并没有对上市公司做特别的规定,但对上市公司来讲,破产法的规定都是适用的,这意味着新破产法的出台将使上市公司;颠扑不破;的神话不复存在。


钱卫清:在上市公司这一领域,我国很久以来虽有破产法之名却无破产法之实,法院很难对其启动破产程序。而根据新破产法规定,作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陷入破产界限,只要债权人提出,也可以启动程序。新破产法为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的破产提供了法律依据。


某种程度上说,新破产法的出台,将有望解决负债严重的上市公司、券商;难破产;问题,也有助于促进他们提高资产质量和债务清偿能力。当然,投资者在选择股票的时候,更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重整制更适用于上市公司


记者:新破产法为什么要引入重整制度,它有什么特点


钱卫清:新破产法引入重整制度的目的在于,可使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避免破产清算,恢复生机。考虑到重整历时较长,程序比较复杂,如适用于所有企业类型,社会成本过高,实践中容易被滥用,损害债权人利益,故草案确定重整仅适用于企业法人。


将要破产的企业就好比一台出故障的机器,有的机器故障可能非常严重,无论怎么修也不可能重新运作,但有的故障也可能通过修理被顺利排除,机器可以重新运转,制造产品。现在的问题是,我们在面对有故障的机器时,是不管三七二十一将它的零件全拆下来卖掉呢,还是请一个好的修理工把它的故障排除,让它重新生产呢两个方案中哪一个社会效益更大呢毫无疑问是后者。重整制度就是为了给那些存在问题的企业排除故障,让其慢慢恢复生产能力,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缴纳更多的税收、创造更多的财富。


我个人认为,随着市场体制的不断健全,重整制度的范围也应做相应调整,使其可以适用于非法人企业。


王欣新:新破产法给上市公司带来的不只是破产倒闭清算这一条老路,通过重整获得新生,则是新破产法与上市公司新的连接热点。归纳起来,重整制度有这么几个特点:


一是重整时机提前。新破产法将不仅允许在债务人已经发生破产损失、陷入破产境地的情况下提出重整申请,同时也允许在债务人陷入债务危机、有可能发生破产的情形下,就提出重整申请。


二是申请人范围扩大。不仅债务人自身可以提出重整申请,债权人也可以提出,甚至连债务人的股东也可以提出申请。


三是约束力大大增强。重整计划不仅约束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也可以约束那些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四是能调动所有因素。重整过程中,不仅调动债权人、债务人的积极性,而且也能调动股东的积极性。


五是重整措施多样化。重整企业可以灵活运用破产重整程序允许的多种措施。


此外,我国的重整制度中还获准由法院强制批准设置重整计划。当各个表决组不能一致以法定多数通过重整计划时,只要有一个表决组同意,那么管理人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决定将重整计划提交法院强制批准。但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保证所有当事人的既得利益不受损害,债务偿还优先顺序不被打乱。


这种强制批准重整程序,可以使那些重整计划未能被各表决组一致同意,但确实又有重整挽救可能和需要的企业借助法律强制力避免破产。这一制度还有利于维护社会利益。


由于重整的成本比较高、程序复杂、期间很长,所以更适合于大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使那些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能够借助重整避免破产。





一人公司清算程序规定

  在我国的市场上,公司的种类很多。主要分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还有一种特殊的公司,就是一人公司。但是公司运营也有可能会遇到不畅,从而导致公司破产清算的情况。那么如果一人公司要进行清算程序,应该怎么办呢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的一人公司清算程序规定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一人公司清算程序规定


  1、股东会作出解散决议,或政府责令解散,或人民法院根据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的申请决定予以解散。股东会对公司解散作出决议,该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的解散,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公司董事会制订公司解散方案。


  3、公司解散,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清算。


  二、一人有限公司的清算


  1、清算原因。公司因分立或者合并解散不需要清算。股东会决议解散的,股东会应对公司清算作出决议。


  2、成立清算组。公司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3、清算组组成。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三、清算组的职权


  清算组行使的职权有: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一人公司清算程序规定的相关内容。一人有限公司的清算,程序并不复杂,只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就可以很快的完成清算了。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