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股东权益律师谢银忠
法律咨询热线 13806671409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改制重组

国有企业改制方法——企业兼并、承包、租赁及托管

2018年3月23日  宁波股东权益律师   http://www.nbgdqyls.cn/
  第一节 企业兼并
  虽然我国现行的政策已经指明了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国有企业主要应当实行公司化改造或者是股份合作制改造,而且这也是大势所趋,但是,这只解决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宏观问题,至于国有企业的改革究竟应当采用何种方式,才能真正走出困境,才能增强竞争实力,则需要进一步探讨。这就是国有企业的改造的具体路径问题。为了解决资金困难,技术落后等长期困扰国有企业的具体的问题,现有的国有企业一般需要进行资产的重组,或者进行合并,组建企业集团,增强竞争实力;或者进行企业分立,减轻负担,充分发挥强项的优势,或者进一步转变经营方式。
  第一小节 企业兼并概述
  一、企业兼并的含义
  兼并在当前是一个非常流行的用语,该术语经常在经济学中使用,是指一个企业或者公司吞并或者控制其他企业或者公司的行为。其实,企业兼并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里已由来已久,并且形成了一套与其经济制度、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兼并机制,积累了丰富的兼并经验。兼并,英文是merger,含有吞并、吸收、合并的含义。狭义的兼并是指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企业通过产权交易获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这些企业的法人资格丧失,并获得他们控制权的经济行为。广义的兼并是指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企业通过产权交易获得其他企业产权,并企图获得其控制权的经济行为。企业收购,英文是acquisition, 使之对企业的资产和股份的购买行为。收购涵盖的内容较广,其结果可能是拥有目标企业几乎全部的股份或资产,从而将其吞并;也可能是获得企业较大一部分股份或者资产,从而控制该企业;还可能是紧紧拥有一部分股份或者资产,而成为该企业股东中的一个。 从兼并的狭义角度考虑,兼并和收购这两个概念还是有区别的。其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指一个企业与其他企业合并为一体,而后者则并非合并为一体,仅仅是一方对另一方居于控制地位而已。但从兼并的广义角度考察,收购也可以被看成是广义兼并行为的一种,并且学术界和实业界都习惯于将兼并在一起使用,英文缩写为m&a,中文简译为“并购”。当兼并和收购同时使用时,泛指在市场机制下,企业为了获得其他企业的控制权而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 。在我国的规范性文件中第一次出现“兼并”一词是在1989年2月19日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中,该《办法》将兼并定义为:“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不通过购买方式实行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不属于该法规定的兼并。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也对兼并的含义作出了规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是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者改变法人实体。”1996年8月20日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再次对“兼并”的内涵作出了规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等有偿方式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丧失法人资格或虽然保留法人资格但变更投资主体的一种行为。这一个概念实质上也包含了兼并的广义和狭义的两重含义。

  但是,最初由于受传统经济意识的影响,人们还很少从本质意义上对兼并的实质进行探讨,对兼并的定义多种多样,众说纷纭。过去在很长一段时期内,由于过分强调意识形态的差别,在僵化、保守的教条理论的统治下,如同否定商品经济在社会主义阶段的存在意义一样,人们仅仅将企业兼并视为资本主义经济生活中所独有的现象,对其简单地作出了否定性的价值判断,没有从单纯的经济学的角度来考虑兼并对国家经济活动的影响,从而忽视了企业兼并作为一种经济增长机制,可以促进社会化大生产和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自然性一面,一直将兼并排斥在我国经济理论和经济实践之外。近20年来的改革开放,尤其是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经济生活内容大为丰富,企业兼并不仅在我国商品经济实践中已经产生,而且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一种十分重要的方式。总体而言,我国的公司企业的规模与国外还有相当的差别,在面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激烈的国际竞争的压力下,也促使我国主动寻求如何扩大本国企业规模,增强企业竞争实力,企业兼并成为扩大企业规模的一种重要的方式,通过兼并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在一起,必将产生很大的规模效益。另一方面,我国许多企业负债过多,通过企业兼并,也可以使效益好的企业带动效益差的企业,盘活资本。当然,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经济有自己的特点:(1)以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为基础;(2)市场体系已经发育但很不完善,市场机制不健全,行政机制仍起重要作用。因此,在条件不同一的前提下,我国企业兼并应具有自己独特性的一面,对西方既有的一套企业兼并机制,只可借鉴,不可照搬。
  虽然企业兼并的发展历史比较长,但企业兼并的内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商品经济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不断发展,随着经济成长过程中企业制度的演变,企业兼并的内涵也不断地丰富和发展。在19世纪中叶以前,由于当时生产力的水平和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还比较低,业主企业是典型的、占支配地位的私有企业形式,也是资本主义经济中最古老、最简单的企业形式。在这由资本所有者直接控制和经营的企业里面,控制权与受益权相统一,企业既拥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同时也带有最硬的预算约束,企业所有者缺少外部资金来源和政府保护,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当时企业的兼并是通过市场的自动调节完成的,竞争是其主要的手段。这种古老简单的企业制度使社会资本分割在众多资本所有者之间,企业平均规模狭小,因而市场最具有自由竞争的特征。竞争总是以许多较小资本家的没落而告终。他们的资本一部分转移到胜利者手中,一部分归于消灭。资本正因为它在许多人手中丧失,所以能大量在一个人手中膨胀。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兼并必然导致资本在不同的企业之间所有权的全部转移。

  股份公司的出现使企业兼并获得了新的内涵。从19世纪中叶起,股份公司迅速发展并逐渐成为现代西方经济生活中占统治地位的企业制度形式。尽管马克思所处的时代是业主企业制度占支配地位的经济时代,但他设想到经济发展到较高阶段,财产关系社会化将导致与所有权关系发生分离。按马克思的设想,所有权可以划分为法律上的所有权和经济上的所有权。在谈到资本所有权同职能资本分离,谈到资本经营者(执行职能的资本家)和资本所有者的关系时,马克思指出:他们实际上是伙伴,一个是法律上的资本所有者,另一个,当他使用资本的时候,是经济上的所有者。(2)在这里,经济上的所有权是相对于法律上的所有权而言的,前者是资本参与实际生产过程,并在生产过程中实现其所有权的形式;后者是资本在生产过程之外,在法律上实现其所有权的形式。法律上的所有权保持着资本的终极所有权,而经济上的所有权是当资本营运者在使用资本时才得以实现。股份企业的建立,企业财产成为法人财产,不仅使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发生了分离,而且所有权关系本身也一分为二。法律上的所有权游离于企业经济活动之外,它具有两重规定性:(1)这种所有权已不包括支配财产的权力;(2)这种所有权是一种投资收益权。这种法律上的所有权须通过其经济上的所有权才能得以保证和实现。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企业的经济活动通过市场来实现,企业财产经济上的所有权也只有从市场关系中得到体现,它是对企业财产在市场交易中的支配权和转让权。这种企业经济的财产所有权也就是现代 产权理论中的产权概念。因此,现代经济中的企业制度不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简单分离,而是形成为所有权、产权和经营权的三位一体。其中,所有权是指企业法律上的、体现财产最终关系的所有权;经营权是指企业日常决策的权力;产权则是指企业财产的占有和支配权。企业产权所包含的并非一切社会财产的占有权和支配权,而是指对以企业为基本组织形式的生产要素组合的支配权力。于是,在“三位一体”的企业制度下,企业兼并具有了新的内涵,它不再是简单地归结为笼统的企业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是包含着企业所有权(法律上的所有权)的转移或(和)企业产权的转让这双重内涵。
  因此,我们将企业兼并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企业兼并或是企业所有权(法律上的所有权)的转移,或是企业产权的转让。这是企业兼并的基本内涵。 自然,这两重内涵之间亦有重合的部分,即企业所有权的转移常常会导致企业产权的重新界定,企业产权的转让也可能伴随着企业所有权主体的更换。

  我国的企业改革基本上沿着“两权分离”,即企业所有权(指法律上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思路来展开。在“两权分离”的理论中,企业产权视同于企业所有权,在企业制度关系上形成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简单对偶。本来,在现代企业制度中,企业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只具有法律上的意义,现时已经不具备实际支配企业生产经营的权力和能力,这是客观事实。有鉴于此,在我们这样一个以国家所有制形式实现公有制的国家,为改变国家行政机构对企业干预过多、束缚过死、企业缺乏应有活力的局面,采取两权分离的方式,弱化所有权的约束力,也属正常。但问题在于,我国企业体制中产权主体尚未确立,产权边界未能界定,弱化所有权的约束力之后,企业里面缺少了能够代表和实现所有权利益的产权主体,这种缺位局面使企业经营权缺乏应有的约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企业经营中的短期化行为,资源利用效率无人负责,所有者的利益受到损害。这正是两权分离最突出的缺陷。
  同样,在对企业兼并进行考察时,如果将企业体制简单地看成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两位一体”,忽视企业产权在其中应有的地位,或者将企业产权简单视同于企业财产所有权,那么就很难理解和解释现实中的企业兼并现象。在我国,不同所有制的企业之间能够发生,并且实际已经发生了兼并行为,这没有异议。很显然,这是因为在不同财产所有者主体之间发生了财产所有权的让渡,属于比较典型的企业兼并。那么在同一所有者主体的企业之间(特别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能否发生兼并行为呢?按照企业兼并的现代含义,我们认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能够发生兼并行为,也并不违背兼并理论规范。这是因为在兼并过程中,尽管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不会发生财产所有权主体的转换,但他们之间却发生了企业产权(即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对企业生产要素组合的支配权力)的转让,因而成为第二重意义上的企业兼并。在商品经济发达、市场化程度高的国家,企业兼并的这两重内涵同样具有现实意义。这些国家的企业兼并既有企业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情况,也有单纯的企业产权发生转让的情况,比如以股票兑换股票是西方国家的一种重要兼并形式,在这种兼并形式中,被兼并企业原有股东的所有权并未触动,发生转换的只是被兼并企业的产权。
  二、企业兼并的性质
  随着商品经济向高度化发展,企业资产法人化,企业终极财产所有权多元化。在企业财产权力结构中,企业法律上的所有权与经济上的所有权进一步分离,企业所有权(指法律上的)在经济活动中的实际作用日益降低,产权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与企业所有权的归属相比,企业产权关系的处理更能决定经济活动的效率。从企业兼并的双重内涵来看,单纯发生所有权转移的企业兼并对经济增长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企业兼并过程中所包含的企业产权的转让以及由此导致的市场活动中企业生产要素占用、支配、利用效率的改善。因此,在现代商品经济中,包含第二重意义的,即包含企业产权转让的企业兼并对经济增长才更具实际意义,其实质将是对利用效率低的存量资源进行调整和优化,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从理论逻辑关系来看,企业兼并要以产权关系的明确界定作为前提。没有明确、科学的产权界定,经济运行中的交易费用难以降低,企业兼并难以正常进行,资源配置使用效率也难以提高。但所有制制度与产权界定并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私有制并不意味着产权关系已经明确界定,公有制也不是产权模糊的同义语。在相当大的意义上可以说,产权问题的提出正是源自于经济学家对传统经济学的根本缺陷的思考和批判。传统经济学将私有制条件下产权明确界定作为假定的分析前提,从而将这一前提排斥在其考察视野之外,在这一假定前提基础上研究私有制经济的“完美”运行。但是,以私有制为主体的经济系统的实际运行是有缺陷的,这种缺陷集中表现于外在性上。产生外在性的根源就是企业产权界区含混,造成市场交易过程的磨擦和障碍,严重影响到企业行为和企业资源的配置。由此出发,现代产权理论论述了产权的经济作用,指出产权的经济功能就在于克服经济活动的外在性,降低社会成本,从而在制度上保证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我国 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公有制与产权模糊并无必然联系,产权关系的明确也并不等于废除公有制及其实现形式——国家所有制。国有制经济在所有制性质不变的条件下,存在着财产组织形式变动的极大空间。产权界定以及此为前提的企业兼并与公有制并不互相排斥,只是有待于公有制实现形式的进一步完善。
  在时间序列上,资源配置有初始配置和再配置之分:社会资源在其用途上的第一次分配与使用是资源初始配置,它以要素增量为主要特征;资源在其用途间的转移是资源再配置,它以要素存量流动为主要特征。不同类型、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经济在增长过程中所面临的资源配置与使用问题是不相同的。尽管发达经济的均衡化程度比较高,资源初始配置比较合理,但由于经济增长的动态特征,新产业、新企业的建立不仅仅依赖于增量要素的投入,更需要存量要素向新产业、新企业快速转移,作为一种经济增长机制,兼并仍有重要意义。对发展中国家来说,与发达国家相比,由于其经济增长过程中的非均衡以致失衡问题,以及增长过程中的结构转换问题,使得通过兼并机制实现资源向高效率部门转移,消除瓶颈更加有效,也更有意义。无论是发达经济还是发展中经济,企业兼并都是作为一种经济机制推动着经济增长。正如现代产权理论所揭示的:初始的产权分配(即资源初始配置)不一定要公平合理,但只要产权界区清晰且有相应的转让机制(如兼并),资源配置的结果同样可以达到有效。
  资源配置在层次上亦有高低之分:较高层次的资源分配是指资源如何分配于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不同生产单位,其合理性如何反映于每一种资源能否有效地配置于最适宜的使用方面。较低层次的是指在资源分配既定的条件下,一个生产单位、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如何组织并利用这些资源,其合理性反映于如何有效地利用它们,使之发挥尽可能大的作用。目前,在我国,无论是较低层次的资源配置还是较高层次的资源配置,都很不合理。 在我国企业体制改革中普遍推行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企业活力,但由于它是以现有各企业继续经营为假设前提,因而只涉及到较低层次的资源配置使用效率问题,尚属于较低层次的企业体制改革。而要解决较高层次的资源配置效率问题,则须通过较高层次的企业体制改革,明确企业产权关系,构造合理的企业经营机制,建立起生产要素的社会流动机制,其中,企业兼并是一种重要方式和途径。

  三、企业兼并的动因
  企业兼并的动因较为复杂,往往难以区分。仅为某一单一的原因而进行的兼并并不多见,大多数兼并有着多元的动因。
  (一)经济协同效应
  所谓经济协同效应即一加一大于二的效应。兼并后企业的总体效益要大于两个独立企业的效益的算术和。经济协同效应主要指的是,兼并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在效率方面带来的变化及效率的提高所产生的效益。企业兼并对企业效率的最明显作用,表现为规模经济效益的取得。
  兼并对企业规模经济带来的好处是:1.企业可以通过兼并对自身的资产进行补充和调整,达到最佳规模的经济要求,使企业保持尽可能低的生产成本。2.兼并还能够使企业在保持整体产品结构情况下,在各个产品的单一化生产条件下,避免由于生产产品的转换带来的时间的浪费,集中在一个企业中大量进行单一产品生产,从而达到专业化生产的要求。3.在某些场合中,企业兼并又能够解决由于专业化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现代大生产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在很多生产领域中要求实行连续化生产。在这些部门中,各生产流程之间的密切配合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企业通过兼并,特别是纵向兼并,可以有效地解决由于专业化引起的各生产流程的分离,将他们纳入统一企业中,可以减少生产过程中的环节间隔,降低操作成本、运输成本,充分利用生产能力 。规模经济的另一个层次是企业规模经济,通过兼并将许多企业置于同一企业领导之下,可以带来一定程度的规模经济。这主要表现在:1.节省管理费用。由于中、高层管理费将在更多数量的产品中分摊,单位产品的管理费用可以大大减少。2.包含多个企业的企业可以对不同顾客或者市场进行专业化生产的服务,更好地满足他们各自不同的需要。而这些不同的产品和服务可以用同一渠道来推销,利用相同的技术来生产,达到节约营销费用的效果。3.可以集中足够的经费用于研究、发展、设计和生产工艺改进等方面,加快产品开发,迅速推出新产品。4.企业规模的扩大,使得企业的直接筹资和借贷都比较容易,它有足够的财务能力采用各种新发明、新设备、新技术,使用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
  (二)财务协同效应
  财务协同效应主要是指兼并给企业在财务方面带来的种种效益。这种效益的取得不是由于效率的提高引起的,而是由于税收、会计处理管理以及证券交易等内在规定的作用产生的。主要表现在:第一,通过兼并实现合理避税的目的。企业可以利用税法中亏损递延条款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所谓亏损递延指的是,如果某公司在一年中出现了亏损,该企业不但可以免负当年的所得税,它的亏损还可以向后递延,以抵消以后几年的盈余,企业根据抵消后的盈余缴纳所得税。因此,如果企业在一年中严重亏损,或者该企业连续几年不增加盈利,企业拥有相当的积累亏损时,这家企业往往会被考虑作为兼并的对象,或者该企业考虑兼并盈利企业,已充分利用它在纳税方面的优势。第二,市盈率幻觉。当兼并以换股方式进行,兼并完成之后,由于兼并方企业规模往往较大,因此,它的市场率往往作为兼并后企业的市盈率,致使兼并后的企业的股价上涨,市场总值超过了兼并前两个企业市价之和,造成了所谓的“收购景气”。

  (三) 企业发展动机
  在竞争性经济条件下,企业只有不断的发展,才能生存下去。企业的发展可以运用两种基本方式进行:通过内部投资新建方式扩大生产能力,或者通过兼并获得行业内原有生产能力。比较而言,兼并往往是效率较高的方法。因为:首先,兼并有效地降低了进入新行业的壁垒。其次,兼并大幅度降低了企业发展的风险和成本。在兼并情况下,企业可以利用原有企业的原料来源、销售渠道和已占有的市场,资金市场对原有企业也有一定了解,可以大幅度减少发展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降低风险和成本。第三,企业通过兼并发展时,不但获得了原有企业的生产能力和各种资产,还获得了原有企业的经验。由于经验的固有特点,企业无法通过复制、聘请对方企业雇员、购置新技术或新设备等手段来取得,而通过兼并,企业却能获得这些原有企业的经验。
  (四)市场份额效应
  市场份额指的是企业的产品在市场上所占的比例,也就是企业对市场的控制能力。企业市场份额的不断扩大,可以使企业获得某种形式的垄断,这种垄断既能带来垄断利润,又能保持一定的竞争优势。因此这方面的原因对兼并活动又很强的吸引力。企业兼并有横向兼并、纵向兼并和混合兼并三种基本形式。比较而言,横向兼并对增加企业的市场控制能力的效果最为明显,纵向兼并次之,而混合兼并则主要是间接的。企业市场势力的扩大有可能引起垄断,因此,各国反托拉斯法对出于垄断目的的兼并活动都加以严格的管制。
  企业只有具备一定的规模才能在竞争中占据不败之地,进而谋求生存和发展。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国家曾经建立了规模庞大的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康采恩等大规模的企业集团,其目的是为了获得垄断利润。近两年在欧美等国家则掀起了的大企业兼并的浪潮,如果说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建立大规模企业集团是出于企业的自愿,那么,这一次浪潮则很难说是出于企业的自愿,更多的是形势所迫。因为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地区化,企业的国内竞争和国际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的兼并主要是为了适应经济环境的这种变化。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首要的目的当然是为了转变经营方式,改变现有的不合理的管理方式和不合理的产权结构,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管理科学和产权科学的现代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能够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这只能是解决了企业自身的问题,即使上述的目的完全实现了,也只能是将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造成了符合现代市场规律的民事主体,这只是满足了企业生存的最根本的条件。至于企业如何生存、如何发展则依然有待于解决。这就像培养人才一样,我们保证他的衣食住行,使他健康成长,教会他如何独立地思考,这只是保证了他获得了与别人相同的条件,获得了与别人竞争的前提,还不能能够使他成为真正的人才。要想使他真正成为某一个方面的人才,还必须对他进行相关的培训 ,而培训内容的深浅和范围则直接取决于外部环境,即取决于社会的总体水平。例如在原始社会,要想使一个人成为首领,也许只要保证他能够有强健的体魄就完全可以了,这样在于大自然和外族的抗争中他就会得到本族人的信任,就可以成为首领,而在现代社会要想成为首领,则需要具备更多的知识。国有企业的改革中同样也要遇到类似的问题。改掉国有企业自身的弊端不是目的,改革的目的最终是为了求得国有企业的发展。

  (五)企业发展的战略动机
  根据企业生命周期理论,每一个企业的产品都有一个开发、试制、成型、衰退的过程。对于生产某一主导产品的企业,它一方面可以不断的开发新品种适应企业的产品生命周期,另一方面则可以制定较长远的发展战略,有意识的通过企业兼并的方式进行产品的转移。近年来出于这种动机进行的兼并活动越来越多,而且明显的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企业通过兼并进入新市场。企业进入新市场时存在各种壁垒,而通过兼并进入新市场可以有效的防止这种“进入壁垒”。
  第二,企业通过兼并,能够在技术、市场、专利、产品、管理等方面的特长以及优秀的企业文化等各方面实现共享或取长补短,实现互利效应。
  第三,企业通过兼并能获得科学技术上的竞争优势。科学技术在经济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企业在成本、质量上的竞争往往转化为科学技术上的竞争。企业常常为了取得生产技术或产品技术上的优势而进行兼并活动。
  四、我国企业兼并的发展过程和发展趋势
  (一)我国企业兼并的发展过程
  1978年,我国开始进行企业改革。企业改革经历了几个阶段,从企业自主权的扩大,企业经济责任制的实行,利改税的试行与实施,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承包制、租赁制的采用,到现在建立企业制度。同时,经济理论界对许多理论问题也已达成共识。在确立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理论后,人们意识到产权明晰的股份制企业本身就是商品,兼并对搞活企业,盘活存量资产,乃至优化产业结构和产业组织,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企业改革以来,最早出现企业兼并的是河北省保定市。80年代初,保定市预算内亏损企业占企业总数的八成以上,给财政带来很大困难。而同时一些优势企业亟待发展,但又缺乏资金、场地。保定市政府虽愿意给予支持,但因财力有限显得力不从心。对不合理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增量调整,也因同样的原因而无能为力。针对这些问题,保定市政府改革了以往那种“抑富济贫,保护落后”的做法,采用大企业带动小企业,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的调整方法。终于在1984年7月5日,在市政府参与下,保定纺织机械厂通过承担目标企业的全部债务,接管其全部债权的方式,兼并了保定市针织器材厂,创80年代中国兼并之先例。
  此后,尤其在80年代后期和90年代初,北京、成都、上海、杭州、西安、兰州、南昌、青岛、南宁等地的企业兼并活动也迅速地发展起来。到1993年初,我国已有1万多家企业被兼并。据不完全统计,80年代全国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3个计划单列市共转移存量资产82.25 亿元,减少亏损企业4095户,较少亏损额5.22亿元。

  进入90年代以来,产权交易市场得以迅速发展。到1994年,全国已有20多个产权交易市场,主要分布在上海、深圳、南京、成都、浙江、山东等地。企业可以通过这些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以实物形态为基本特征的财产权益的全部或部分交易。其中1994年初成立的上海城乡产权交易所的主要交易对象是整体企业,即以企业为商品单元 进行交易。而同年2月28日,乐山资产经营公司在全国首次将乐山无线电厂的国有资产,划分为915个单位挂牌交易,结果只用16分57秒,便被认购一空。
  90年代中国的证券市场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上市公司的数量急剧增加,从而为一家公司通过收购一定的份额的另一家公司上市股票而达到控股目的提供了可能。1993年9月,深圳宝安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购了延中公司16.8%的上市流通股,从而控制了该公司,成为国内首起通过股票市场收购控制另一个上市公司的案例。由此可见,通过股票市场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进行兼并的条件已经具备。90年代跨国兼并开始出现。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简称“中化”)、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简称“中信”)和首都钢铁公司(简称“首钢”)是三个国际公认的跨国公司。上述三家公司主要通过兼并形式是限期跨过经营,兼并形式有:(1)以收购部分股份作为海外投资的主要进入方式。如中信购买澳大利亚波特兰炼铝厂10%的股权,两年后盈利数千万元。(2)在东道国或地区企业和外国企业三方联合收购当地企业,组建股权式合资企业。如1992年10月23日,首钢与长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加拿大怡东有限公司联合收购在香港上市的东荣钢铁集团公司,改名为首长国际企业有限公司。(3)对海外资源进行全资收购和在当地经营。如1992年11月5日,首钢通过参加国际投标方式,以1.2亿美元收购了秘鲁铁矿公司,组织了首钢秘鲁铁矿公司,成为中国在海外投资规模最大的独资企业。
  (二)我国企业兼并的发展趋势
  经过多年的实践,我国企业兼并已经基本上开始形成具有我国特点的,符合我国现实情况的经验。企业在兼并时,已经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也有一定的成熟的做法。总体上而言,我国的企业兼并正在逐步走向成熟。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向法制化方向发展
  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法制经济。企业兼并要进入市场,也需要纳入法制轨道,严格依法办理。只有纳入法制轨道,才能有效地保护兼并各方的合法权益,才能充分发挥企业兼并的各方面效益。我国目前已颁布了一系列法规、条例,如《企业法》、《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条例》、《公司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等,另外,还有一些法律、法规在不断制定之中。所以这一切完备的立法,加上严格的执法与自觉的守法,将构成我国企业兼并市场的法制环境。企业兼并工作的法制化,不仅使企业兼并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必将推动兼并市场的发展和成熟。

  2.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这是与法制化相辅相成的,企业兼并的法制化程度越高,其规范划程度也就越高。随着各项法律法规的先后出台,企业兼并中的政府干预,个人意志因素越来越少,企业兼并正在逐步由强制性和随意性走向规范化。规范化一般应当遵循有偿、公开、公平的原则。
  3.向市场化方向发展
  现实环境决定,目前我国企业兼并,有许多是主管部门引导、银行牵线搭桥促成的,也有通过自找对象实现的,但还没有完全形成竞争机制和兼并市场,只是一种潜在的市场行为。要是兼并迅速发展,是兼并真正成为企业的扩张机制,必须引进竞争机制,建立企业兼并市场,为企业相互兼并提供场所和信息,提供选择的机会,为企业兼并行为的经常化、规范化、规模化创造条件 。应当说,经过多年的市场经济建设,我国的市场经济已经有了一定的规模,这对于完善企业兼并市场将产生重大的、积极的影响。
  兼并市场的建立,不仅为企业之间存量资产的优化组合和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开创了新路子,为企业兼并的正常化和市场化提供了必要的调教和中介作用,也是对市场体系的一种补充和完善。兼并行为是一种经济行为、一种市场行为。突出兼并市场的地位,发挥兼并市场的作用,就是严格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
  第二小节 企业合并
  一、企业合并 (公司合并)的含义及其法律特征
  关于企业合并,根据不同国家法律的规定,其含义并不完全一样。在美国,依据克莱顿法第7条,企业合并是指一个企业取得另一个企业的财产或者股份;依据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企业合并的含义要更加广泛,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对另一个企业发生支配行影响的所有联合方式都被视为企业合并。总体上来看,在国外,和企业公司合并相对应的词基本上有两个,即“consolidation of orporation”和merger of corporation”。按照布莱克斯法律词典的解释,前者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解散,同时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并接管解散公司的资产和承担的责任” ;后者则是指“一个公司被另外一个公司吸收,后者保留自身的名称、实体资格,取得前者的资产、责任、特许权和权力,同时被吸收公司丧失独立的商业资格。” 可以说两者分别相当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在我国,一般认为企业合并的含义基本上与公司合并的含义相同。当然也有人提出企业合并包括狭义、广义和最广义三种。狭义企业合并就是法人之间的吸收或者新设合并,也可以称为财产权合并。广义合并是指一切企业形式之间进行的财产权以及股权的合并(收购)。最广义的企业合并不仅包括一切企业形式之间进行的财产权和股权合并,而且包括由于合同等方式所形成的经营权合并(租赁、承包) 。本文的企业合并仅仅指狭义的企业合并,即我国法律上规定的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通过订立合并合同,依法定程序,归并成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在吸收合并中,参加合并的公司吸收其它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丧失独立的法人地位。在新设合并中,参加合并的两个公司合并为一个新的公司,参加合并的公司全部丧失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在公司的合并中,因合并而消失的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担。公司合并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一)公司合并是公司之间的行为,合并的主体是公司。公司合并是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订立合同而归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合并的主体、当事人是公司。首先,公司是公司合并的决策者、实施者。公司合并要由公司机关作出合并决议,即由公司的执行机构——董事会做出合并方案,由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大会通过合并决议;要由公司(通过其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并协议;要由公司去实施合并。其次,公司是公司合并效力的承担者。公司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主要由公司享有和承担(如支付对价、取得被并公司的财产等)。公司合并的效力主要对公司发生影响,如公司合并引起的公司解散、存续,财产以及债权、债务的承担等。正以如此,国外公司法理论将公司合并称为团体法行为。合并是公司间的行为,其主体是公司本身,而非股东个人。这一特征使得公司合并与股权收购区别开来。当然,尽管如此,公司合并与股东密切相关,股东在公司合并中重要的地位,合并通常要有股东表决通过,合并的最终利害关系要间接的落在股东的身上。
  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公司合并一般要经过一下程序:
  1. 董事会提出合并方案或者合并计划。法国商事公司法第254条规定,公司合并方案由合并的公司的董事会拟定。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规定:“希望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的公司董事会应作出一个通过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的决定”,并要求董事应以谨慎、理智的态度决定是否同意合并方案,然后将建议提交给股东。我国公司法业授予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合并方案”的职权。
  2.股东(会)表决通过合并决议。公司合并必须由股东表决同意,这是各国公司法立法的惯例,也是公司合并区别于公司收购的特点之一。如日本公司法规定,公司进行合并是合并契约书要取得股东大会的承认。法国公司法规,合并由每个参与合并公司的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定。《美国示范公司法(修订)》规定,公司合并要由参加合并各公司股东批准合并计划。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要有合并各方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

  3.签订合并合同。合并各方当事人必须对合并的形式、条件、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做出规定。我国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合并要有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实施债权人的保护程序。实施债权人的保护程序,即在做出合并的决议后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通知债权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对合并提出异议。对此,许多国家的公司法都作出了专门的规定。我国公司法也规定,公司合并应当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不清偿债务又不提供担保的,可以对公司合并提出异议。
  最后,公司合并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二)公司合并后发生合并一方(或者各方)解散,其财产、债务转移的法律后果
  公司合并后,原各公司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将发生重大的变化。这既是公司合并的效力。对此,各国公司法均作出了规定。法国商事公司法第372-1条规:“合并导致消灭公司可以不清算而解散,其财产以合并确定日期的状态概括转移给存续公司。消灭公司的股东可在合并的同时,根据合同规定的条件,取得存续公司的股东地位。”德国股份公司法第364条(4)规定:“因存续公司的合并登记,消灭公司不经清算而消灭,消灭公司的资产、负债概括转移到存续公司。消灭公司股东在合并登记的同时,成为存续公司的股东。”欧共体公司法指令(第3号)规定:“合并当然且同时产生以下效果:消灭公司的积极消极财产全部概括转移给存续公司;消灭公司的股东成为存续公司的股东;消灭公司终止存在。”美国示范公司法(修订)和特拉华州公司法则详细规定了合并的法律后果,即参加合并各方不再独立存在;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享有参加合并公司的全部权利,承担其全部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