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股东权益律师谢银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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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条款

2018年6月19日  宁波股东权益律师   http://www.nbgdqyls.cn/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条款——小股东可行使否决权事项
  对于小股东而言,由于其在资本决上处于劣势,很难指望其在公司权力机构(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等)中有太多的表决权和话语权,小股东有时甚至很难争取到经理、副经理、财务主管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权或委派权。因此,为防止大股东滥用其控股地位,包括风险投资机构等在内的小股东比较关心的是对公司重大事宜的否决权(最好是一票否决权,即所谓的“超级多数决”),而且该等需行使超级多数决的事项对小股东来说是越多越好,以下谨列举出一些可规定需经超级多数决的重大事宜供参考:
  1)修订公司章程;
  2)终止或解散公司;
  3)公司合并或分立;
  4) 超过公司当年度可分配利润 %以上的利润分配方案;
  5)增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6)签订、变更或终止价值涉及每年累计超过 的或履行期限超过 的任何协议或安排(分期收款销售产品的协议除外);
  ) 订立金额超过 的担保、反担保及授信额度;
  8)金额超过 的重大资产重组或中断公司的核心业务;
  9)涉及金额 以上的争议、诉讼或仲裁的提起或和解;
  10) 涉及金额超过 的收购或订立协议收购、处分或订立协议处分公司重大资产的行为;
  11)订立涉及金额超过 的关联交易;
  12) 金额在 以上的对外投资;
  13) 提议任命或变更公司审计机构,或批准会计方面的任何实质性变更;
  14) 从事核心业务的子公司主营业务、宗旨或股权结构发生的重大变动;
  15)公司每年累计超过 的银行融资;
  16)公司[插入高管名称]的任命和解聘;
  17)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18)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以及公司上市计划;
  19)任何股票期权、认股权等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其他针对公司董事及/或公司员工的激励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