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股东权益律师谢银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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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怎么确定股东代表诉讼的案由

2020年5月1日  宁波股东权益律师   http://www.nbgdqyls.cn/

  谢银忠,宁波股东权益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法定代理人是公司对外宣称负责的主要人员之一,但是对于分公司来说其法律是不是跟总公司一样。那么,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的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1、民事则是违反民法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原则上代表着公司行为,具有整体意志的属性。但由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必然需要自然人担任,自然人有自己的私利,就会有为个人利益行事的可能。如前所述,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着整个公司与外界发生法律关系的时候,法律上认为具有整体意志属性,因此原则上视为公司行为,因此很难追究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自然人的民事,该民事一般由企业来承担的。但也有例外,比如在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企业将对外承担连带民事。


  2、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因自身原因或公司原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制裁。通常以单位的意志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违法行为的,大部分情况下是构成单位犯罪,单位犯罪不仅仅处罚单位,对单位判处罚金,很多情况下会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在我国刑法中,对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和双罚制并用的制度,即有的单位犯罪只追究单位的,有的单位犯罪只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人员的,有的单位犯罪则既追究单位的又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人员的。大部分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掌握企业事务的负责人、主管人员,故一旦构成单位犯罪,难辞其咎。


  二、哪些情况下不得担任公司法人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1、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原法定代表人,自决定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2、因经营管理不善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负有主要的法定代表人,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3、刑满释放、假释或缓刑考验期满和解除劳教人员,自刑满释放、考验期满或解除劳教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4、因从事违法活动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5、各级机关在职干部和军队在职现役军人;


  6、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法定代表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那么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有哪些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本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本单位的诉讼行为,直接对本单位发生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区别的,代表人的行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为,只是对被代理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企业、事业单位等本身的行为。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时兼任另一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隶属关系或联营、投资入股的企业兼任,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登记主管机关从严审核。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


  分公司法人代表的可能稍微有些区别,需要我们加以理解。以上就是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怎么确定股东代表诉讼的案由

  股东代表诉讼是诉权属于共益权,换言之,公司利益受损是行使股东代表诉讼的前提,若公司利益未受损,即使公司董监高及其;他人;存在不当行为,也不能构成股东代表诉讼的诉因。


  股东代表诉讼可诉行为的范围


  股东代表诉讼可诉行为的范围,应理解为所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包括董监高违反忠实义务、善管义务的行为,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股东违反诚信义务的行为以及第三人的侵害行为等。具体说来,对于董监高违反忠实义务、善管义务的行为,主要为以下七种具体情形:


  涉及公司管理层重大过失的案件,即前述的重大过失情形下的对注意义务的违反。如《公司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


  涉及自我交易的案件,即董监高违反竞业禁止规定与本公司签订合同或进行自我交易。如《公司法》第149条第项规定,;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涉及利用公司机会的案件,即董监高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如《公司法》第149条第项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涉及浪费公司资产或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案件,即董监高擅自进行与公司利益没有任何关联的、不合理的巨额捐赠,或与第三人串通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交易。


  涉及关联交易的案件,即与关联企业进行损害公司利益的交易。如《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涉及管理报酬的案件,即董监高领取不合理的高薪。


  涉及泄露商业秘密的案件,即董监高擅自披露公司商业秘密。如《公司法》第149条第项规定。


  股东代表诉讼的案由确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对于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董监高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而引发的纠纷适用第二级案由;二十二、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项下的第三级案由;256、损害公司利益纠纷;;对于公司股东、董监高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则依据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对于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